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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山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同时在产品名称或配方中标示研讨会在沈阳召开
作者: 发布于:2017/5/24 10:08:0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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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0日,为更好促进我国野山参产业可持续发展,促进野山参原料在保健食品中科学应用,辽宁省人参协会、吉林省参业协会在辽宁、吉林两省政府的关心下召集了来自北京、辽宁、吉林三省市的相关人参研究专家、学者,在沈阳召开了向******食药监总局建议将“关于野山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同时在产品名称或配方中标示研讨会”。

       与会专家就野山参原料进入保健食品且以何种名称标示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野山参是保健食品可以使用的原料。使用该原料利国利民,利于消费者使用更好的绿色野山参原料,在使用野山参原料的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和配方中采用“野山参”名称,有利于体现产品真实价值,有利于参农脱贫致富,有利于生态保护,有利于企业产品创新、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消费者知情和安全使用,有利于监管部门监管产品质量,更有利于野山参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   野山参产业基本情况

       1.1   目前野山参产业状况   达到15年以上的野山参加工主要有两种情况,占总量20%的五形较好的野山参主要作为礼品参,有较好的价格出售,而另外80%只能作为原料出售,然而由于价格关系很难作为药品原料采购,目前主要作为农产品出售,严重低估了产品价值,挫伤了农民积极性。截至2016年末,辽宁、吉林两省扶持贫困户播种15年以上野山参12万多户,政府扶持贫困户贷款投巨资已播种200多万亩,年产量已达5万公斤以上。由于******政策限制,没有相应的企业收购加工,优质的野山参只能滞留山上或低于成本价做原料外销。考虑到每年都会有大量野山参下山,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将影响到整个野山参产业。两省政府近些年为更好发展野山参产业,扶持贫困种植农户,为野山参产业寻找出路,积极鼓励支持辽宁参仙源、天津天士力、辽宁祥云药业、辽宁圣草药业、上海医药集团、北京同仁堂等企业以野山参为原料研发出一批保健食品和美容化妆品,为严格把控产品功效与质量,这些企业在原料产区投巨资新建了厂房及生产线。这些项目符合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是东北产业结构调整的急需项目,也是森林植被得以有效保护、野山参传统资源优势又得以充分有效利用的双赢目标,更是两省******扶贫的重点项目。

       1.2   有关“野山参”和“林下山参”法规概念   我国使用的人参主要分为两个类别,按照中国药典,分为园参和林下山参;按照国标,分为园参和野山参。其中药典的林下山参和国标中的野山参都是定义为播种在深山密林中自然生长的人参,野山参规定需要生长15年以上,按此理解野山参就是林下山参。野山参不同于******二类濒危保护植物的“野生人参”。保健食品目前允许使用人参,按照中国药典和国标的定义,野山参属于可以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

       1.3   保护农民利益、带动产业发展   野山参制成保健食品应该是******的出路,可以按照其价值定价,充分保护农民利益。由于保健食品属于大健康范畴,而野山参历史上一直用于养生保健,更有利于市场推广营销,带动产业发展。

       2   目前存在的未解决的问题

       按照目前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野山参不能以其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和配方中体现,只能使用人参名称。这就产生两个弊端:其一,对于使用野山参原料的产品只标注人参名称会存在一些误区和隐患,消费者不知道里面是使用了野山参还是园参,毕竟两者的品质和使用价值是有较大差异的;其二,企业使用高品质原料却无法创造高附加值的产品,极大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其三,监管无法从原料源头抓起。

       3   与会专家认为

       3.1   野山参与药典中林下山参属同种植物,基源一致,同属人参基源,播种和生长方式完全相同。

       3.2   对于野山参,******标准委已经发布了系统的******标准,如:GB/T18765;《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GB/T22531《野山参人工繁衍护育操作规程》;GB/T31766《野山参加工及储藏技术规范》。上述标准工作基础扎实,监管标准、指标方法得当,可以控制原料质量。

       3.3   明确原料基源名称后,可以通过日常原料监管及生产过程监控,***终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目的。

       4   专家建议

       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使用野山参原料的保健食品,允许在产品名称和配方中依据******野山参系列标准,使用统一的名称为“野山参”。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专家有:北京中医药大学张贵君教授、沈阳药科大学中药学院长赵余庆教授、吉林农业大学中药材学院杨世海教授、吉林省参茸办公室副主任******参茸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冯家研究员、吉林人参研究院总工程师曹志强研究员、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院长李洪江研究员、******药典委员会委员张满来研究员、辽宁省药物研究院董英杰研究员。

       另外,沈阳药科大学校长毕开顺教授、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所长孙晓波研究员、北京大学药学院杨秀伟教授、辽宁中医药大学窦德强教授也对上述意见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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